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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5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7/4/10 16:39:02点击数(0)

  案例1:知识产权局处理“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侵权案


  2015年4月,请求人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就被请求人江苏某波纹管有限公司侵犯其“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专利号:ZL200610041301.4)发明专利权,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知识产权局审理查明,被请求人制造并销售到克拉玛依市乌尔禾风城作业区的“旋转补偿器”产品,系按照其投标文件中产品机械施工图纸制造,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江苏某波纹管有限公司制造、销售高压旋转补偿器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案属跨省侵权案件,请求人、被请求人、侵权发生地分别在三个不同的地域,通过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顺利完成了案件的处理。


  案例2:公安机关破获销售假冒“伊犁老窖”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5年5月20日,伊犁州特克斯县公安局抓获涉嫌销售假冒伊犁老窖酒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查获假冒250毫升装伊犁老窖23箱、500毫升装伊力老窖3箱。经特克斯县公安局顺线深挖,先后在伊犁州昭苏县、伊宁市、乌鲁木齐等地将犯罪嫌疑人马某上线余某某、刘某某、胡某抓获,共查获假冒250毫升装伊犁老窖125箱、500毫升装伊力老窖35箱。经鉴定,查扣的伊犁老窖白酒注册商标全部为假冒。至此公安机关成功侦破该起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16年3月3日,胡某、刘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十万元。

  

  案例3:工商部门查处侵犯“南极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9月18日,阜康市工商局通过举报,在阜康市某公司库房内查获涉嫌侵犯“南极星”注册商标的防冻液。经查:某公司于2015年2月与中国石油集团签订协议,由其代为供应防冻液、密封胶等商品。期间某公司从乌市火车北站购进“南极星”防冻液30桶(200公斤/桶),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且不能说明供货方。经商标持有人鉴定,确认该批次“南极星”防冻液为侵权商品。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以105000元(拾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处罚金额较大。


  案例4:版权部门查处常某发行侵权盗版光盘侵犯著作权案


  2015年6月3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对西虹东路某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常某涉嫌销售非法音像制品16621张。经鉴定,16393张为盗版,215张为淫秽音像制品。因常某零售盗版音像制品和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乌鲁木齐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将该案件移送水磨沟区公安分局南湖南路派出所。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常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5:海关查获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NIKE等8个知名品牌商标权的出口鞋案


  2015年8月初,阿拉山口海关查验部门按照布控指令对三车公路运输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一批货物申报12万双皮鞋报关单号940420150045523474、940420150045523675、940420150045523473,经实际勘察,发现货物的数量与重量有较大出入,有虚报数量和价值的嫌疑,经开箱细查发现,货物品名不是皮鞋而是运动鞋,涉及8个知名品牌,数量3.36万双,价值160余万元。经与权利人联系并确权,该批运动鞋侵犯商标专用使用权。该案件涉及知名品牌8个,是乌鲁木齐关区近年来查获的案值、数量较大的侵权案件。


  案例6: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脱粒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2015年5月,请求人买买提•买提尼牙孜就被请求人阿某侵犯其“一种脱粒机”(ZL201320308144•4)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阿某制造、销售的脱粒机,其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构成侵权。本案涉及的农用机械,在农村比较常用,易仿制,且市场前景较好,有可观的利润,一些不法商户法律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的劳动成果,随意仿制专利产品,在我区的侵权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是急需打击和遏制的一种专利侵权行为。


  案例7:法院审理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伊宁市新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济南三星公司是名称为“景观灯(J0909)”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030299317.2)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伊宁市新合公司在承揽的伊犁河南岸景观大道工程建设中,从被告江苏宝德公司购买并安装了100盏与原告享有独占实施许可专利相同的灯具,涉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专利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00元。法院审理查明,经比对,从整体视觉上看,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遂判决:江苏宝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500000元;但伊宁市新合公司安装在伊犁河大桥的景观灯系自江苏宝德公司购进,构成“合法来源”,故本案的相应赔偿责任应由江苏宝德公司承担,驳回原告对伊宁市新合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控侵权灯具已经安装并使用至今,如果拆除,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伊宁新合公司停止使用已安装完毕的侵权灯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侵权责任方式上以救济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为主。


  案例8:版权部门查处某音像行经营盗版教材(英语磁带)案


  2015年8月25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检查组检查飞跃木音像行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英语教材(磁带)无提货单等手续,涉嫌发行盗版制品,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指定沙依巴克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对该案进行管辖。经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英语教材(磁带)为盗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文化体育旅游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飞跃木音像行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30000元;2.停业整顿;3.建议发证单位吊销飞跃木音像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案例9:法院审理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1年,原告普拉达公司在18类及25类商品上注册了“PRADA”文字商标及“PRADA MILANO”图文商标。被告富成公司经营的富成国际购物中心外墙橱窗广告上使用了“PRADA MILANO”图文商标。店铺内的柜台上摆放有手提包、皮鞋等商品。原告在中国内地一直以直营方式经营店铺。被告所售PRADA产品源自杭州法寇进出口贸易公司,履行了正当的进出口关税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不当使用了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富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普拉达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普拉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本案是我区审理的第一起关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案件。被告应当规范商标的使用行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新疆作为“一带一路”的核心区,国际贸易活动将更加频繁。平行进口,特别是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问题将会不断增加。


  案例10: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农作物烘干设备”发明专利群体侵权案


  2015年1月,请求人朱延根就被请求人阿拉尔市某果品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与个人侵犯其“一种农作物烘干设备”(专利号:ZL201110049254.9)发明专利权,向阿克苏地区提出处理请求。经知识产权局调解,请求人朱延根与被请求人阿拉尔市某果品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与个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属群体侵权案件,涉及地域范围大,对当地农作物烘干市场有一定的影响,案件的调解对维护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积极促进作用。

据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处长哈洪江介绍,在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政策环境下,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些典型案例,不但能进一步树立大家的知识产权理念,拓宽工作思路,更能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从而更加有效地运用好知识产权,提升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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