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动态
    • 地铁新闻
    • 行业动态
  • 乘客服务
    • 失物招领
    • 运营公告
    • 乘客守则
    • 票务信息
    • 列车时刻表
    • 地铁线路图
  • 走进地铁
    • 企业概况
    • 企业文化
    • 法律法规
    • 采购信息
  • 党建工作
  • 纪检监察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끠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乌鲁木齐地铁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

2016/7/15 17:42:37点击数(0)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未知   来源:不详)

   乌鲁木齐地铁各类最新信息每天都会在“乌鲁木齐地铁微信公众号”里发布,请用手机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进行关注,您将在第一时间获得关于乌鲁木齐地铁的各类最新信息。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 下一篇:网络安全法
  • 2026-04-14 16:35
    ꄴ前一个: 无
    ꄲ后一个: 无

    失物招领  ꄲ  走进地铁  ꄲ  法律法规  ꄲ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乌鲁木齐地铁

    联系我们

    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91-7650023

    对外办公时间:上午10:30-13:30,下午15:30-19:0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版权所有 © 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运营分公司秉承为乘客提供安全、准时、优质运输服务的理念,主要承担乌鲁木齐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系统设备的维修管理以及新线运营筹备等工作。

    新闻动态

    • 地铁新闻
    • 行业动态

    乘客服务

    • 失物招领
    • 运营公告
    • 乘客守则
    • 票务信息
    • 列车时刻表
    • 地铁线路图

    走进地铁

    • 企业概况
    • 企业文化
    • 法律法规
    • 采购信息
     本网站由阿里云提供云计算及安全服务
    本网站支持 IPv6
     本网站由阿里云提供云计算及安全服务
    本网站支持 IPv6
     本网站由阿里云提供云计算及安全服务
    本网站支持 IPv6
     本网站由阿里云提供云计算及安全服务
    本网站支持 IPv6